释义 |
法律分析: 当破产程序启动后,破产管理人何时开始存在呢即关系到其选任的时间。因破产程序立法例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选任时间。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破产程序开始的规定,大体分为两种情况: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法院宣告破产前,破产程序并未开始,债务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也没有发生变化,其财产不受约束仍由其支配,而至法院破产宣告时,才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在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至破产宣告前,为防止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债务人不能再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而是设立临时财产管理人,由临时财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全面管理,到正式破产宣告后,则由选任出的破产管`理人从临时财产管理人处接过管理权,对破产财产进行占有支配并予分配。上述两种立法例都使得破产管理人能及时接管破产财产,避免了破产人因一已之私或其他目的而非法处分破产财产、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之事发生,破产管理人被选任的时间是妥当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