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参加工作年限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按照实际的工龄计算,一般是指正式工作的时间; 2、以全日制教育的毕业时间作为开始工作时间,如在上学期间工作,则毕业时间作为开始工作时间; 3、如果有事假、病假、产假、育婴假等请假情况,可以将请假时间从总工龄中扣除; 4、如有跨年度的情况,则参加工作年限计算按照实际年份计算,例如从2019年11月开始工作,截至2021年2月,参加工作年限应为1年3个月。 工龄认定材料包括: 1、工龄认定审批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招工录用手续复印件一份; 4、工资册; 5、劳动合同复印件; 6、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案; 7、其他佐证材料。 综上所述,不同的单位和行业可能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 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 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 四、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五、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