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不认罪法院怎么判 |
释义 | 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只要是事实清楚的,证据充分的,法院一样是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刑的。法院的判决必须是要根据相关的有利的证据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罚判处的,只要证据是真实且有效的,不管犯罪嫌疑人是不是认罪,都是可以依法判刑的。如果证据不足,就会退回补充侦查,或者无罪释放,证据充足的情况下一定会被定罪处罚的。 法院的定罪量刑是以证据为前提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被告认不认罪,对被告的影响比较大,因为牵扯到量刑,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往往没有多大的影响,因为如果其他证据都能证明你的犯罪行为,那么你认不认罪也就真的无所谓了,如果不认罪,量刑的时候还有可能会严重一些,这个对自己的影响还是很大的。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并且犯罪证据又不足的,侦查机关可以补充侦查,如果补充侦查后证据还是不足的,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我国的庭审工作人员必须要有能力处理在庭审过程当中发生的一切意外,面对各种突发状况,都必须要在法律依据的基础之上有与之相对应的随机处置的办法,比如说被告方或者犯罪嫌疑人到了庭审的时候,突然对自己之前承认的那些事情全部都推翻了。 被告人不认罪,法院也会根据庭审情况和证据情况作出判决。被告人不认罪,表明态度不好,如果证据充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会加重判决结果。被告人不认罪,证据和庭审也不能证明犯罪事实或疑点很多,法官会保守的做出判决。如果其他证据不确实充分,一来可能由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来可能由法院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被告人从被抓获之日起就拒不认罪,此类现象在毒品案件中尤甚。审判实践中,毒品案件一对一的特殊性致使定罪量刑主要依靠毒品买卖上下家的一致口供,缺少相应的实物证据。 被告人心存侥幸,不愿如实供述,试图逃脱刑罚的制裁。被告人被抓获之后如实认罪,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又改变口供,不愿承认犯罪事实。有些被告人在被抓获之初,迫于司法机关的强大压力,承认了犯罪事实,但其内心深处不愿接受制裁,抵抗改造。在最初的慌乱之后,重新构筑了心理防线,抗拒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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