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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责任主体是否应该为我安排理赔专员?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依法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对于发生工伤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理论上来说,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工伤职工办理赔偿,但事实上一些用人单位并不会主动采取行动,安排理赔专员,因此需要工伤职工自己通过律师的协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购买工伤保险的,对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法》第陆拾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入工伤保险,为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保障。”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致使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应当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和医疗费用等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有关工伤保险的缴纳、劳动者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以上是本文对于工伤责任主体是否应该为我安排理赔专员的法律分析和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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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5: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