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审时进行了财产保全的,二审时财产保全是否有效,要看情况,二审法院有权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