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1.1办理依据 1.1.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1.1.2予以批准的条件 1) 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 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3) 按照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4)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1.3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1) 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 2) 因环境功能区划调整,被禁止或者限制在该区域排放污染物的; 3)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2申请材料 1.2.1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相关纸质材料用A4纸复印,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