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为了更好地保护业主对于小区共有部分的权利,《民法典》关于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归属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法定共有部分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及电梯、水箱等,该部分收益(如出租、广告等)应属于小区公共收益。但如果相关经营场所产权属开发商所有,则所有收益均归开发商所有。对任何侵权违法行为包括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的行为,业主或业主大会可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衍生问题: 业主的知情权和请求权是什么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其当然享有共有部分收益的知情权。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等应当向业主公布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小区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人不按时主动公开共有部分收益情况时,作为业主的你,可以要求其进行公开,捍卫自己的知情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