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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借家用轿车用于出租未事先告知保险公司可拒赔
释义
    出借家用轿车用于出租的行为导致轿车出事故的概率显著增加,也即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如果被保险人没有事先通知保险人,让保险公司作出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的选择,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一、车辆转让,保险能不能转让
    车辆转让,保险不能转让,需要通知保险公司,如果不通知保险公司,车主可能会被拒绝向保险公司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保险标的受让人应当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可以在收到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扣除应收部分退还投保人。
    二、保险车辆没过户出损能理赔吗
    保险车辆没过户出损可以理赔。车辆所有人承继原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即只要在事故发生前车辆已经过户,不管保单是否过户,实际被保险人就是出险时的实际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索赔。保险车辆没过户出损可以理赔,根据保险法规定,只要车辆过户后没有办理保险过户,实际被保险人就是出险时的实际车主,发生交通事故,作为保险标的的实际受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三、车辆过户其保险是否有效?
    有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条款。其中一条规定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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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8: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