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违法事实和证据;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关于政务处分决定书中“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部分表述。在叙写此部分时,通常可以表述为“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委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某某(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