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30年前,结婚登记,档案中是否有照片 |
释义 | 20年前的结婚证也有档案记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政局应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并长期保管。如因工作人员过失导致档案遗失或损毁,可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20年前的结婚证也是有档案记录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政局建立有婚姻登记档案,由其工作人员长期报管,且20年前的结婚证在民政局也应有登记档案,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相关工作人员过失导致档案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要求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并长期保管。因此,如果20年前的结婚证在民政局登记档案中遗失或损毁,相关工作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保障了公民的婚姻权益,确保了婚姻登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