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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村两委换届纪律十严禁
释义
    法律分析:
    1、严禁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党员、村(居)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严禁以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害选举。3、严禁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等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参与或唆使他人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4、严禁采用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5、严禁对选举工作中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6、严禁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或私分公款公物,违规发放奖金、补贴或纪念品,进行公款旅游、公款吃请,或向候选人(自荐人)、当选人员索要钱财、吃请等行为;7、严禁在换届前频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突击发展党员;8、严禁换届后不移交印章、账本、档案等物品资料和有关事务;9、严禁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干涉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在人选产生、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等方面说情、打招呼,发表或散布不利于换届选举的言论;10、严禁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开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五十八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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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0:3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