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一年内有两次以上携带、邮寄禁止进境物被依法查获的。第二、故意瞒报、谎报、藏匿禁止进境物被依法查获的。第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接受检疫处理决定或者拒绝、阻挠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疫执法行为的。第四、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第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据了解,如果五年内有两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将有可能被处以失信有效期三年的惩罚,情节严重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