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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房屋产生的纠纷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释义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范围,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被列为独立的第三级案由,经济适用房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被列为第四级案由。此外,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
    法律分析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很多人的概念中,只要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就应该适用专属管辖,到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事实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范围。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也就是说,如果案由是解除合同,退房款,追讨赔偿,还是应该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意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对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价值额较大,相关纠纷的处理具有自己的特色。《规定》此次修改,将房屋买卖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单列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并且将其中涉及商品房买卖的合同纠纷都作为第四级案由。而伴随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经济适用房、农村房屋的买卖也逐年增多,《规定》增加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纠纷同作为第四级案由。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独立的第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也就是说,如果案由是解除合同,退房款,追讨赔偿,还是应该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范围。因此,对于解除合同、退房款、追讨赔偿等案由,仍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此外,随着房屋交易量的增加,相关纠纷处理也具有自身特色,需要特别注意。根据最新修改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被单独列为第三级案由,同时也增加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纠纷等作为第四级案由。在处理各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八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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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1: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