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市场经济下企业合并的两种方式:购买法和权益法。购买法是将合并方取得被合并方净资产作为一项交易,并采用公允价值反映;权益法认为企业合并是参与合并的企业的经济资源的组合,是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净资产的交易行为,并按照原账面价值反映。两种方法在会计处理、经济影响、理论基础等方面存在差异。购买法下,合并方按照公允价值对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合并,股权合并法按照账面价值对资产和负债进行合并。 法律分析 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企业合并现象在经济生活中日益增加,这成为现代大型企业形成和发展的关键途径。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拓宽经营渠道,开拓新的投资领域或市场,往往通过兼并其他企业来增强自身实力。本文仅对两种并购方式进行了分析。一是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合并准则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前者采用类似股权组合法,后者采用购买法。两种方法在具体的会计处理、经济影响、理论基础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一是购买方式。购买法将合并方取得被合并方净资产作为一项交易,与企业购买一般资产的交易没有本质区别。因此,购买法要求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应当以公允价值反映,公允价值应当反映在被合并方的会计报表中。购买成本计入支付对价的资产、承担的负债或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购买成本与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由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大多属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合并,其价格往往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且交易相对公允,故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第二,股权分置法。股权分置法认为企业合并是参与合并的企业的经济资源的组合,是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净资产的交易行为,而不是一个企业的股权分置行为。因此,估价基础不应改变。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原账面价值反映。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与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资产、负债或权益性证券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项目,不确认为商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一般发生在同一集团内企业之间,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合并,定价的公允性较弱,故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其次,对两种方法的结果进行分析,由于在会计处理中采用的计价基础不同,两种方法往往对合并方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同的影响。一是对合并方财务状况的影响。购买法下,合并方按照公允价值对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合并,股权合并法按照账面价值对资产和负债进行合并。在被合并方价格上涨或资产质量较好的情况下,资产的公允价值往往大于账面价值,并可能伴随商誉。这样,购买法列报的资产规模较大,而负债一般不会因此而发生,净资产数好于股权分置法,股权分置法列报的资产规模较小。二是对合并方经营业绩的影响。按购买法列报的资产价值一般高于按合营权益法列报的资产价值,这些资产在未来将转为成本。如果存在商誉,则有可能计提减值准备,未来企业的经营成本将会增加。另外,股权分置法下的合并通常通过换股发行股份的方式完成,购买法通常通过支付货币资金或承担债务的方式完成,并承担债务的利息费用。因此,合并报告的盈利能力小于联合权益法。三是对合并方生产经营的影响。购买法申报的利润较低,可以减少所得税现金流出,减轻股利分配压力。现金可以存入企业,增加企业发展后劲。生产经营过程中耗用的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补偿,通常不影响资产的更新和简单再生产。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利润越多,所得税的现金流出就越大,账面价值越低,用于补偿生产经营中的资产成本。因此,对资产价值的补偿必然不足,这必然影响到未来资产的更新换代。也可能出现虚利实亏的现象,投资者的资金难以保全。四是对合并方财务指标的影响。股权分置法利润较高,资产和净资产较少,因此资产收益率较高,资金周转速度也快于购买法,能带来较好的财务报告效果。然而,反映的偿付能力(如资产负债率)往往弱于购买法。如果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结果正好相反。第三,对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评价购买法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这可以更好地反映企业合并是公平交易的结果,投资者可以更好地了解所获得资源的现值,这有利于企业合并的决策。但是,合并后的总报告利润较低,对盈利能力产生了负面影响,不能正确评价合并后的经营成果。由于商誉只由被合并方确认,如果被合并方不承认商誉,采取不同的政策是不合逻辑的。另外,现阶段产权交易市场还不是很成熟。此外,每种资产评估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资产评估结果的公允性难以保证。也可能存在人为操纵,公允价值的可靠性较弱。从账面价值来看,账面价值具有原始基础,不易被操纵。合并时,只需直接将每个项目的金额相加即可。会计处理简单易行,符合历史成本会计原则和持续经营会计的基本假设。但是,联合权益法不能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企业可能存在潜在的损益。如果账面价值低于公允价值,公司可以通过立即出售被合并资产迅速增加当期利润,很容易掩盖自身经营亏损,为粉饰业绩提供操纵空间。即使不出售资产,合并后各期消耗的资产也会以较低的价值进行补偿,从而使申报利润较高,甚至会出现虚增实亏的现象,侵蚀投资者的公司资本。这两种企业合并会计方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适用性,但在应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在实践中,购买法的适用范围比权益法更广,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更强。但是,现阶段我国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仍有一定数量,股权分置法在现阶段存在是必要的。因此,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两种方法并存是现实的。我国经济发展还比较滞后,企业合并的理论和实践还不完善,这就要求我们发现问题,扬长避短,进一步完善理论,充分与国际接轨。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网上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 拓展延伸 企业合并是企业之间的一种常见交易行为,在合并过程中,合并方需要按照一定的会计准则对被合并方的财务状况进行处理。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购买方会计处理和被购买方会计处理。 购买方会计处理是指,在购买方取得被合并方100%股权后,购买方应将被购买方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等纳入自己的财务报表中,同时将被购买方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记录为购买方自身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这种处理方法在购买方能够对被购买方实施控制的情况下适用。 被购买方会计处理则是指,在购买方取得被合并方100%股权后,被购买方应将购买方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等纳入自己的财务报表中,同时将被购买方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记录为购买方自身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这种处理方法在被购买方无法对购买方实施控制的情况下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购买方和被购买方在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时,需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购买方和被购买方还需要就会计处理方法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相应的披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二)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三)依法被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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