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检察院应该办理公诉案件的流程是;在收到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