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鉴定 |
释义 | 一、培训内容和申报条件 目的 借助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帮助我国企业培养和造就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人才队伍,从而对我国企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内容 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劳动关系管理专家及劳动保障部门有关官员按照《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进行授课。授课内容注重案例分析,突出可操作性。具体内容如下: 职业功能一: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职业功能二:劳动合同管理; 职业功能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职业功能四: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职业功能五: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职业功能六: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对象 企业人力资源总监(或分管劳动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或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人事部主任、劳人处处长)以及其他从事劳动人事管理或专门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高级职员。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80标准学时。 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应当具备劳动关系的专业知识,相关的专业工作经验和教学经验,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能力。培训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教师应具有3年以上本职业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条件 ——劳动关系协调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二、鉴定过程和等级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的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劳动关系协调师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考核还需要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可采用案例分析、论文答辩、业绩考核等形式。 证书颁发 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应等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关系协调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等级 该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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