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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况工商才会带人走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违法行为人、嫌疑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
    2、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责令有关人员说明物品的来源等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或者依法予以封存、扣留;
    3、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活动;
    4、查阅、复制或者依法扣留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证照、业务函电等资料;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银行查询、冻结违法行为人的银行存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命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给予罚款。
    在查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和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局长批准。行政强制措施复议期间,不停止强制措施的执行。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①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予以没收;
    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扣留、封存的,决定扣留或者封存;
    ③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没收,或者依法不应予扣留、封存的,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工商局可以没收和违法行为相关的东西,但是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如果是让你们协助调查的话,也属正常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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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0: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