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受理部门: 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二、服务内容: 实施本辖区内的婚姻登工作,为办理离婚登记的对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受理群众有关婚姻登记的咨询。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 四、办理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申办手续: 1、双方身份证、户口薄及复印件(如丢失居民身份证或未办理居民户口薄的应当先到公安部门办理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过期的身份证件不能采用)。 2、《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六、办理程序: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领取《离婚证。 七、办理时限: 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证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告知当事人。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