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可以获得相关材料。但具体情况需考虑审查是否影响案件公正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辩护人有权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在代理案件时,有权查阅、复制或者提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律师在依法代理被告人的案件中,有权要求法院调取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具鉴定结论,查阅卷宗和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前或者死刑判决作出前,有权查阅、抄录、复制与本案有关的卷宗材料和其他证据材料,但不得查阅尚未宣判或者未执行的其他案件的卷宗材料和其他证据材料。 因此,死刑辩护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可以获得检察机关的调查材料。但在审查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公正性,避免泄露国家秘密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