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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证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释义
    1、合法
    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做到言出法随,严禁用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逼取、套取证言进行质证。
    2、求疑
    质证的对象,必须是有疑问的证据。质证要言之有据,不能信口开河。
    3、有利
    必须有利于实现代理目的,有利于获取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言,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代理活动确立充分确实的证据。总之,要有利于已方当事人。
    一、非法证据的种类
    1、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二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若由上述主体作证人提供证据,将不符合法律对于收集、提供证据主体的规定,是为非法证据。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这是一般意义上人们所理解的非法证据。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中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若以上述方法收集证据,将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而成为非法证据。
    3、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或与案件事实无联系的事实材料,因其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对案件真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也规定,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4、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二款列出了证据的七种表现形式,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这是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的事实内容的客观性而明确规定的事物的形式必须适合事物矛盾运动的内容,内容决定形式证据是客观事实这一本质便决定了诸如梦幻、占卦等等的东西不可能成为它的表现形式。
    二、运用言词证据的注意事项
    根据言词证据的特点,采用合适的方法对其进行收集和保全。言词证据的收集的方法主要是讯问或询问。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审问称为讯问;对刑事被害人,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证人等的问话称为询问。讯问和询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证陈述人能够如实I冻述,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收集言词证据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并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知道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提供证据的条件。收集言词证据一般应以口头询问的方式进行,使陈述人按照感受的案件事实的顺序进行陈述,切忌诱导、暗示。对被害人、证人和鉴定人,应告知其有义务如实提供证据,并讲明作伪证和虚假陈述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辨认也是一种收集言词证据的方法一是一种特殊的讯问或询问此外,收集言词证据应及时进行,以防止陈述人因时间久远而淡忘或遗忘。
    对言词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要着重审查言词证据在形成过程中有无影响其真实性的主客观因素,如被害人是否因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夸大事实;证人、鉴定人有无因为与当事人有亲疏关系等而故意作虚假证明或鉴定,陈述人感受案件事实时客观环境的好坏,如光线的明暗、势的高低一天气的变化等,以及是否受到威胁、引诱或者刑讯“.等等。第三,在法庭调查阶段,言词证据通过讯问_询问或宣读等方式提出,对案件的查证和对全部证据的审查,都必须以言词方式进行,即:应当众进行口头讯问,交叉询问和辩论、质证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允许仅用案卷中的书面材料来认定案情和作为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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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0:3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