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是否正确?诉讼中能否抗诉? |
释义 |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错误可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满一审判决,可在5日内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期限为10日(对判决不服)或5日(对裁定不服),从收到文书的第二日起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第16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自愿供述罪行、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追诉原则适用于情节轻微不危害、已过追诉时效、特赦免除刑罚、未告诉或撤回告诉、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等情形。 法律分析 1.认罪认罚案件量刑错误能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不服判决的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十六条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拓展延伸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标准:审判中的公正与合理性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标准是刑事审判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涉及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在审判过程中,量刑的公正与合理性是至关重要的。量刑应基于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保刑罚与犯罪行为相适应。同时,要避免量刑的不合理偏差,确保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公正原则。审判人员应准确把握量刑标准,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的一致性,以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维护。 结语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法律赋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权利,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刑罚量刑错误可以提出抗诉。同时,法律规定了抗诉的期限,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在量刑过程中,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保刑罚与犯罪行为相适应。审判人员应准确把握量刑标准,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一致性,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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