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费可否减少 |
释义 |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抚养费可以少给,但仅限于某些特定情况。一般情况下,可以少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法按照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金额支付,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负担,有抚养能力; 2、因犯罪被监禁改造,无力支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4、父母减少或停止支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原抚养费金额,甚至增加抚养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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