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仓储合同通常有哪些注意事项 |
释义 | 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包括:保管人必须是经核准的仓储业务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审查代理人资格,确切了解存货物品,明确约定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保管人必须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违约责任包括承担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包括: (一)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二)当保管人为代理人时,存货人应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 (三)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储存的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储存违法物品; (四)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双方达成合意时即成立,不需实际交付存储货物。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约束双方行为。 (2)保管人必须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 (3)仓储合同为双方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与一般保管合同不同,保管合同可以有偿或无偿。 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 1、当事人可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定金等违约责任,违约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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