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政审表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盖章,但不需要加盖公安局公章。政审表中需要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地方一共有五处:就读或毕业院校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行政章、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签署意见并盖章、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加盖行政章、户籍所在地的县市级征兵办公室盖“政审合格”章及县市级征兵办公室政审专用章。政审表中公安部门盖章只是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章,不需要公安局盖章。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缓征、不征集的条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