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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相互保的重疾险甲亢不赔,保险公司是否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和免除或者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同时,第十九条规定,保险人在承保前应当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询问和检查。如果保险人未尽到审慎义务,导致未能发现或者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现有的、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疾病,被保险人可以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和免除或者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九条 保险人在承保前应当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询问和检查。如果保险人未尽到审慎义务,导致未能发现或者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现有的、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疾病,被保险人可以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甲亢属于保险责任,且保险人未在承保前进行相关询问和检查,导致未能发现被保险人的甲亢病情,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人存在未尽到审慎义务的情形,损害被保险人权益,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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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6: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