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安抗辩权构成要素有: 1、因同一双务合同共同承担债务,两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 2、适用于不安抗辩权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3、先履行方债务已到清偿期; 4、合同成立后,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履行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