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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的其他事项有哪些
释义
    社会生活千变万化,劳动合同种类和当事人的情况也非常复杂,法律只能对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概括,无法穷尽劳动合同的所有内容,当事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在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之外对有关条款作新的补充性约定。对于某些事项,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根据意愿选择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缺乏这种条款不影响其履行。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但是这些条款不是在每个劳动合同中都应当具备的,所以法律不能把其作为必备条款,只能在法律中特别地予以提示。《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这里所规定的“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都属于约定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吗
    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约定。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终止,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列举的情形,而不能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正常劳动合同用工外,劳动合同法还对哪些用工方式作出规定
    除规范正常的劳动合同用工外,《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了特别规定,尽可能地扩大本法的调整范围。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所以对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未作规定。
    
     该内容由 冯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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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17:5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