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即维修费用,争议不大的情况下可由事故双方协商确定,如需保险公司介入,则应选择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机构或4S店,机动车维修费用一般应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确定,所以选择保险人指定的维修机构可以确保实际维修费用与定损单差异不大,否则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 虽然车是由于此次事故会对车的价值造成影响,但是车辆折损费一般只能在将车辆出售是才能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如果车没有出售,那么折损费是不能以可估量的数额体现的,只是个虚拟损失。如果就此主张的话,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一、有关法律依据 1、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版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2、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计算公式如下:车价款(元)×行驶里程 (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制造商在0.5至1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