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等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的职权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结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