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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对于租赁房屋业主权利的规定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业主的部分权利,如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但不享有处分权。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有权要求维修、改善租赁物,可以转租给第三人,获得收益归自己所有。承租人还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解除合同,如果租赁物危及安全或健康。此外,如果承租人死亡,与其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租赁房屋是否享有业主权利
    房屋的承租是用益物权人,享有业主的部分权利,如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与所有权相比,承租人不享有处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可以享有的权利
    1、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就现存的增加价值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也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5、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8、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9、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0、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产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结语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多项权利,包括按约定使用租赁物、要求维修、改善或增设他物、转租给第三人等。租赁期间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且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租赁物毁损或灭失时,承租人有权减少或不支付租金。当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时,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的死亡,与其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租人作为用益物权人,享有业主的部分权利,但不享有处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九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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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