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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租赁房屋是否享有业主权利
释义
    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一定的业主权利,如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但不享有处分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还有权要求出租人维修房屋、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并可以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获得的收益归其所有,但需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此外,承租人还有权要求减少租金或解除合同等。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与其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租赁房屋是否享有业主权利
    房屋的承租是用益物权人,享有业主的部分权利,如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与所有权相比,承租人不享有处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可以享有的权利
    1、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就现存的增加价值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也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5、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8、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9、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0、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产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结语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租赁房屋的权利与义务。承租人在承租期间享有一定的权利,包括使用、维修、改善、转租等。同时,承租人也应遵守租赁合同的约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租赁期间的权益保障,为租赁双方提供了合理的保障和便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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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9:3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