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危险犯是以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是危险犯。危险犯的犯罪形态主要有 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 。 在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 放火罪 、 决水罪 、 爆炸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 刑罚 处罚。 《 刑法 》第十三条 《刑法》第二十三条 《刑法》第二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