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收回规定的详细内容
释义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条款,禁止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于非农业建设占用的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由原耕种单位或个人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城市规划区内的闲置土地,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理。
    法律分析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是: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有哪些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拓展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收回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收回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各级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涉及土地违法使用、超期使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等情况。程序上,一般包括收回决定的制定、公告、听证、通知、执行等环节,确保程序合法、公正。此规定旨在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农民、企业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管理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该规定旨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农民、企业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管理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3 10:3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