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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离职吗?
释义
    劳动合同未签订时,离职仍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30天。超过一年无合同可申请劳动仲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可受理。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包括纠纷与劳动有关、合资企业应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其他企业应到所在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包括开除、工资、保险、福利、合同等争议。无论是否签订合同,劳动者的权利依然受到保护,但需履行相应义务,如提前通知离职。
    法律分析
    一、没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离职吗?
    没签订劳动合同不可以随时离职,还是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才能够完成离职手续办理。超过一年没有劳动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双方均未起诉的,须按期执行裁决内容,否则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有哪些
    1、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之间,因与劳动有关的权利、义务、问题引起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可申请仲裁。
    2、当事人为属合资、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企业或所属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应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当事人与国有、集体、个体、联营、股份制和乡镇企业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或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到该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劳动仲裁部门受理以下劳动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不管用人单位有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着事实上和用工关系可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话,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依然是需要受到保护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劳动者也需要履行相对应的义务,比如说离职需要提前30天通知。
    结语
    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离职时都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将受理劳动争议。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在15天内向指定的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包括与劳动有关的权利、义务、问题引起的纠纷。无论是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还是国有、集体、个体、联营、股份制企业等,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但同时劳动者也需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提前通知离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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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0: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