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内资企业隐名出资有三种情形,具体如下: 1、隐名投资者为了规避相关法律规定,冒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而他人根本不存在或不知情; 2、隐名出资人与他人就出资、股东资格等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出资人以他人名义在工商或股东名册上登记;但他人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隐名投资者亲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其他股东也知情; 3、隐名投资者与他人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投资者以他人名义在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中记录,并愿意为隐名投资者管理和行使股东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