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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视居住案件到了检查院需要注意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1.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必须有续侦材料,且有侦查的实质内容,不能以监视居住情况说明或者续侦报告等代替。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可以暂扣其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
    4.监视居住的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5.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养所、候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6.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做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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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7: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