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入乌兰察布的最新政策 |
释义 | 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进入乌兰察布的最新政策: 一、对来(返)乌兰察布市人员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行程码,不再开展扫码、落地检、登记报备、赋码弹窗。 二、按楼栋、单元、楼层、住户划定高风险区,不得随意扩大到小区、社区和街道(乡镇)等区域。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临时封控。连续5天没有新增感染者的高风险区,要及时解封。 三、对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应检尽检人员)和高风险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其他人员实行“愿检尽检”,各便民核酸检测采样点继续提供便民检测服务。按照规定,进入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幼儿园和中小学、医疗机构等特殊场所,须查验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上述有关场所工作人员须从其规定一并执行。重要机关、大型企业及一些特定场所可根据需要确定防控措施。 四、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隔离期间加强健康监测,隔离第6、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解除隔离,病情加重的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治愈出院、出舱的感染者,不再进行居家健康监测。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采取5天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 五、全市各药店要正常运营,不得随意关停。不限制群众线上线下购买退热、止咳、抗感染、治感冒等非处方药,对购药人员不做实名登记,不弹窗、不追访。药监部门指导药店加大药品储备投放,及时充分满足市场需求。 六、确保居民外出看病就医渠道畅通,居民可根据自身需要和就医意愿自行就诊。向社会公布发热门诊地址、电话及接诊发热儿童的医疗机构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就医。医疗机构不得以没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推诿、拒诊急危重症患者,对不能提供的进行核酸采样后立即开展诊疗。 七、坚持应接尽接原则,聚焦提高60-79岁人群接种率、加快提升80岁及以上人群接种率。细化科普宣传,各地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动员老年人接种,调动老年人接种疫苗的积极性,进一步巩固免疫屏障。 八、严禁以各种方式封堵消防通道、单位门、小区门。非高风险区不得限制人员流动,单位、企业、场所发生疫情时,因地制宜快速隔离或转运感染者,开展终末消毒,不得停工、停产、停业。将医务人员、公安、交通物流、商超、保供、水电气暖等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和社会正常运转人员纳入“白名单”管理,相关人员加强个人防护、疫苗接种和健康监测。 九、坚决落实科学精准防控要求,没有疫情的学校要正常开展线下教学活动,校园内超市、食堂、体育场馆、图书馆等要正常开放,强化师生缺课缺勤报告制度和日常症状监测。有疫情的学校要精准划定风险区域,风险区域外仍要保证正常的教学、生活等秩序。 十、请广大群众继续落实规范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保持社交距离等个人防护措施,当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下一步将根据国家政策和疫情形势变化,持续优化调整相关防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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