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咨询: 你好! 我在2010年承包了一个医院办公楼建设工程的水电(强电、弱电、水暖、消防)部分。 最开始和总承包方签订的合同是按照“一口价”方式定的工程金额,后在施工过程中,我发现其中有两个设备的价格特别高,就和总承包方交涉,当时总承包方说:最开始能给你那个价格就是考虑了这个设备的,如果到时候你真的做不下来,那我们再给你加一些钱。 可是现在,他们不承认这个事情了,我没有什么好的证据。请问,我用哪种方式能够更好的要回这笔钱。 律师回答: 由于未看到承包合同。根据你所述,可以考虑合同的效力性来突破。 相关法律知识: 建筑法中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