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定责 |
释义 | 醉酒驾驶发生事故的,一般由醉驾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都存在醉驾的行为,或者导致交通事故的主体原因不在于醉驾行为的,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认定,也可以只追究醉驾方的醉驾的刑事责任,具体的责任认定应当以交通事故的实际为准。 一、醉驾伤人如何处罚 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致使他人受到伤害的话,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需要接受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的期限,要根据行为的情节、行为导致的结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来判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下的行为人具有特别恶劣情节的话,比如逃逸这类情节,需要接受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因为醉驾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话,这时候行为人就需要接受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因此,醉驾伤人的话,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醉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件有什么 醉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醉酒驾车肇事,只发生一次冲撞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行为人肇事致人伤亡或者造成财产损失较小, 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理由是,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醉驾者对驾车行为虽出于故意,但对于发生肇事后果通常出于过失,如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这一过失犯罪的入罪标准,则不能反过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故意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即使确有证据表明醉驾者对危害后果持故意心态,也还要看其当时的醉驾行为是否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不能一概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驾者也可能出于报复目的而在道路上针对特定人员或者车辆实施撞击,此时醉驾者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的情形。 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133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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