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强奸罪停止形态如下: 1、预备中止。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杀人买刀后中止;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的中止,如强奸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说服而停止犯罪; 3、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如投毒杀人等; 4、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消极中止是指自动的放弃犯罪。 (2)积极中止。积极中止是指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的中止。 强奸罪的犯罪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