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离婚判决书丢了严重吗 |
释义 | 法院离婚判决书丢了不严重,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补领。法律规定,法院对于已经宣判的每一个案件都会制作成案卷存档,当事人的判决书在遗失、损毁后需要补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审核之后,会查询出当事人的判决书,进行复印,然后加盖该份文件与原件的印章,该复印件即可当作原件使用。 一、判决是什么呢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在对案件的事实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的基础上;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所作的结论性的判定。 判决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判决书,判决书中应当写明: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判决书生效后,即具有强制履行等法律效力。 判决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另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对于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其中,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 二、结婚证丢了一个可以补办吗 可以,结婚证丢了一个可以补报。当事人提交相关证件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并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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