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行为的期限及逾期不作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
释义 | 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及逾期不作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在判决书中确定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一个没有履行期限的判决不是一个完整的判决。既然法律赋予了法院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法院就应当为被告履行判决确定具体的期限。如果不确定期限来约束被告,则被告在接到法院的判决后,重作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可能会无故拖延。这要么使公共利益不能得到及时维护,要么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且人民法院也难以认定被告逾期不履行判决而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将会使人民法院的判决变得没有多大意义。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多长期限内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呢?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认为,人民法院确定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时,可以从下列方面考虑: 第一,如果在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的,则人民法院可依此规定来确定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第二,如果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没有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但在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内部办事规则中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的,则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行政机关内部办事规则的规定确定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第三,如果连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内部办事规则中都没有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的,则人民法院应当考虑被告以往处理同类案件所需要的时间,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为被告确定—个履行判决的合理期限。第四,如果情况紧急,被告不立即重作具体行政行为,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判决被告立即重作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确定了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的,被告就应受人民法院判决的约束,在确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被告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后,既不依法提起上诉又逾期不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则视为被告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时,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之规定,对被告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 (2)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3)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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