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通过金融公司置换银行债权,用过渡的方式进行债权转股,经过合并、兼并的方式成立新的公司,原公司债务由新成立的公司负责偿还,即投资者可以找新公司偿还债务。 一般来说破产重整的债务,由公司承担,不会由股东承担,这主要是因公司股东在全额缴纳出资后,公司与股东是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 但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导致上市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股东偿还: 1、股东出资不实,即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面对这种情况,在破产重整时,如果发现上市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则公司股东应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 2、股东抽逃资金,即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 面对这种情况,在破产重整时,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也就是说股东要代公司承担债务。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