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外国人领养孩子的条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条款,外国人可在中国收养子女。领养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周岁; (四)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五)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如果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则不受(一)、(三)、(五)条的限制。 二、外国人如何从儿童福利院领养儿童 长期在华居住或虽在本国居住但与我国有密切往来的外国官员、专家、友好人士和公民,婚后无子女,又无生育能力,并具有正当职业,无不良企图,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儿童福利院领养中国婴幼儿。领养婴幼儿只限一人。领养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国驻外大使馆或领使馆签证,附上本人职业各经济状况的证明,办妥本国入境证件,再报儿童福利院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后,才可以去儿童福利院领养。领养时须履行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领养婴幼儿申请表 (二)由福利院派员共同带领被领养的婴幼儿去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三)去儿童福利院所在地的司法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 (四)结清所有费用。 三、外国人领养中国小孩的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