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汇编作品登记的保护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保护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出版权、改编权、发行权等等权利,汇编作品是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称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及片段,如论文、词条、诗词、图片等,也可以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如法律法规、股市信息、商品报价单等。 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汇编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人对汇编材料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在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数据库,可作为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于汇编权是作者的专有权利,因而汇编他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时,应征得他人的同意,并不得侵犯他人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 国家对于著作权汇编作品登记的具体情况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具体情况下可以严格按照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办理,特别是涉及到具体办理情况下,是需要由著作权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来进行认定的。 一、汇编作品著作权权利主体具有双重性。 1、如果汇编对象是作品,则汇编对象的著作权仍归其原著作权人享有,不因汇编行为而导致权利归属转移。此时,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汇编对象的独创性;二是内容选择、结构编排的独创性。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也因此分为两部分:原作品著作权和汇编过程产生的著作权,其权利分别归属原著作权人和汇编人。他人如欲使用该汇编作品,必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和汇编人双重许可,否则,原作品著作权人和汇编人均可就其各自享有权利的内容起诉。但任何一方均只能就其创作的内容主张权利,而无权就对方创作的内容主张权利。 2、如果汇编对象不是作品,是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或者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则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仅体现在汇编过程中,其著作权由汇编者完全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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