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包含:(1)电工作业:(2)锅炉司炉:(3)压力容器操作;(4)起重机械作业;(5)爆破作业;(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8)机动车辆驾驶;(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法律依据:《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本条中的“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有十类:(1)电工作业:(2)锅炉司炉:(3)压力容器操作;(4)起重机械作业;(5)爆破作业;(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8)机动车辆驾驶;(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和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对特种作业的范围和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培训、考核、发证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特种作业资格”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给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它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