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建红色警队、筑红色阵地、创红色品牌、树红色标杆、享红色家园、守红色正义。 法律依据:《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障公民权利,市、县公安局可以在辖区内设立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关 。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人至二人,人民警察若干人。 公安派出所在市、县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六条 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