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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释义
    立法精神: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是职务性犯罪最主要的特点,只有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侵吞、窃取单位的财物才有可能构成贪污罪,这也是区别盗窃罪、诈骗罪等单纯的取财类犯罪的最主要的因素,职务形成的便利,主要指主管、管理、保管、代交的便利,对于行为人所拥有的对财物的上述控制权利,通过虚开、涂改、掩藏等手段,将管理的财物秘密据为己有。
    主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具体负责、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但依其职权范围或者职务地位具有调拨、支配、转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物的职权,在其主管期间,对公共财物具有决定权。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者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这种管理的期限一般较长,管理人在管理期间对管理的公共财物具有处置权。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的流转事务的权限,经手人虽然不负责公共财物的管理和处置,但对公共财物具有临时的控制权。如果行为人仅仅因为工作上的原因,熟悉作案环境,或凭借主体身份便于接近目标物等方便条件,就不能认为是利用职务之便。
    辩护技巧:对于利用职务之便的辩护,无疑是所有刑事辩护律师最看重的辩护点,但也正是由于太看重了这个辩护点,致使很多辩护律师忽略了更好的、有利的主攻点,贻误了战机,最终没有得到很好的审判结果。
    所以有经验的律师会在职务的职能上及职务本身所涵盖的内涵上来做文章,对于哪些职责属于职务范围内的,那些行为不属于职务范畴之内的,行为人是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工作上的关系,还是自己朋友、同学、亲友、战友的特殊关系,如果是职务关系则可以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否则不属于职务之便。这里的职务之便必须要求,是行为人职务形成的关系,脱离职务关系不会达成所愿,这样才符合利用职务之便。所以说因为工作关系,朋友、同学、亲友、战友等特殊关系则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一、贪污罪和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第一,贪污罪是行为人利用其在职务上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犯罪手段包括侵吞、骗取、窃取或其他手段。在这里,行为人的职务可以是各种各样的,例如经济工作、政治工作、人事工作、文化教育工作等等,而不限于专门管钱管物的职务,如会计、出纳、保管职务。也就是说,只要是而且必须是因执行职务能够经手本单位财物,才具备了贪污的条件,例如,政工干部外出开会,虚报差旅费,骗取公款,即是贪污。但是,受贿可以利用任何对其他人或单位的利益具有制约力的职务,而与行为人是否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没有必然联系,例如,有的官员不经手财物,但靠卖官向他人索取财物,可以构成受贿罪。
    第二,贪污罪只能是行为人直接利用自己在职务范围内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而非法占有该财物。不在行为人职权范围内主管、经管、经手的财物,不可能成为其贪污的对象。当然,如果行为人与有关管理人员相勾结,通过后者利用职务之便共同占有上述财物,其可以构成贪污,但只能成为共犯,而不能独立构成贪污罪。但是,受贿罪则不仅可以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对他人或单位某种利益的制约力,索取或收受他人或单位的财物,而且可以表现为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权力,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或影响作用,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通常称之为间接受贿或斡旋受贿。换言之,受贿罪有直接受贿和间接受贿之分,而贪污没有这样的区分。
    第三,贪污罪的实施只能在行为人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实施。离职以后没有职务可以利用,不可能再直接实施贪污行为(与在职人员内外勾结共同贪污,另当别论)。当然,有的人可能知道自己即将离职,乘机侵吞一笔财物,暂时藏在单位某隐蔽处,待离职以后伺机取回。但是,这并不能看成是事后贪污,因为,其离职前已经占有了该财物,贪污已经既遂,取走赃物只是对赃物的处置过程,而不是贪污的实施行为。而受贿罪则可能在离职后继续实施并完成受贿行为,例如,行为人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在离职后才收受行贿人的财物。仍应以受贿论处。因为,收受财物是受贿行为的组成部分,只有收受了财物受贿罪才告完成。
    第四,从原则上讲,一切国家工作人员都有职权可以利用,但职务不同,权力大小不等,其对人、财、物、事所能产生的制约力的程度,也就会大不相同。对于贪污罪来说,不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只要行为人因职务关系有机会和条件经手单位财物,就同样具有直接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可能性。但是,对于受贿罪而言,行为人所直接追求和获取的是他人的财物,并且一般是以自己的职权或地位能够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交换条件的。这不仅反映出受贿人的职权对行贿人的请托事项具有很强的制约性,而且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没有相当的职位和较大的权力是很难使得他人不得不向其行贿,以实现权钱交易目的的。
    第五,贪污罪是行为人利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直接占有该财物,其犯罪手段和过程,一般比较简单,从着手实施占有行为到实际占有财物,可以在很短时间内即告完成,达到贪污既遂。但是,受贿罪除索贿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要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而后一行为也是受贿实行行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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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3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