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税的滞纳金按以下计算公式收取:应纳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0.05%。从缴纳期限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到实际缴纳税款当天为止,是滞纳天数。 税的滞纳金在以下情形收取: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2、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 4、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5、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6、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7、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8、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金。 9、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金。 10、代理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11、其他。 滞纳金收取机关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稽查局,收取程序为随滞纳税(费)征收,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