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了土地征用补偿协议后悔了怎么办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由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可以起诉的,法院是必须受理的。 一、非产权人代替签字的补偿协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只有房屋合法产权人才能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 二、村委会统一代签并直接发放补偿款 在被拆迁人没有委托村委会代理签字的情况下,村委会是没有权利代理的,即使是被拆迁人委托了,也必须是有书面委托书才会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那么这样的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因此,村委会在没有收到被拆迁户授权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协议,也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再次争取合理补偿的。 三、签订补偿协议后,房屋不在拆迁范围 很多时候拆迁方故意隐瞒拆迁范围,意图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施拆迁。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那么因主体不适格,拆迁方没有权利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此协议签订后也无效。 被拆迁人可以在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后,通过法律调查以确认房屋不在拆迁范围之内,确定征收拆迁项目的实质范围以及合法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威逼利诱、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胁迫签订补偿协议的 在现实征地拆迁中,很多时候拆迁方为了加快项目进度,不会给被拆迁户更多的考虑时间,所以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来逼迫大家签字。比如:找社会人员骚扰、断水断电、限制人身自由、还有甚至以株连亲戚工作的方式威胁来威胁签字。 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录音、录像保留证据,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补偿协议 常年卧病在床的老、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都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签订的协议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通过了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效力待定合同产生效力。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即使签字了也是不合理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再次争取合理的补偿。 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在被国家征收的土地上如有农村村民所建的房屋,应当对房屋的总体价值做赔偿;如农村村民在土地上种植有农作物,应当赔偿青苗费用以及一些其他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农村土地征用与补偿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该内容由 蒋先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